暨南大学董事会章程
 加入时间:2023-11-15 点击:7698

暨南大学董事会章程

二〇二三年五月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暨南大学是国家创办的华侨高等学府,隶属中央统战部,是中央统战部、教育部、广东省共建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秉承“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致力于为海内外培养各类优秀人才。为发扬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造福桑梓、以及内地社会各界兴学育才的优良传统,兹成立暨南大学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机构,其职责是协助中央统战部、教育部和广东省政府办好暨南大学。

 

第二章  组  织

第一条  董事会由港澳台及海内外热心华侨教育事业的各界知名人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学术和教育管理方面享有盛誉的著名学者组成。董事的增补,由董事会提名,报中央统战部批准。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暨南大学校长兼任),副秘书长若干人(由董事兼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条  董事会设永远名誉董事。由年事已高、德高望重并任届期满的港澳台和国外董事担任永远名誉董事。

第四条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人担任的董事职务为职务董事,其中现职中管干部出任职务董事,由中央统战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他干部由中央统战部审批。

职务董事退任领导岗位后,仍积极参与董事会活动并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的,可续任职务董事一届。

第五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由董事长(或授权副董事长)提请召开。

第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董事会可设立学校发展相关咨询委员会,为学校发展出谋献策。

第七条  为便于联系,董事会在暨南大学设立办公室,在香港、澳门设立办事处。

第八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董事职责

第九条  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

第十条  对学校工作提出质询。

第十一条  团结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及内地各界知名人士,对学校发展建设提供支持赞助,协助学校在境外建立暨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捐赠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协助学校开展与海外、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的交流与合作,推荐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和科学研究,为学校提供出国进修、进行学术交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报考暨南大学。

 

第四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五条 及时董事汇报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事项,以及学校发展的基本信息等。 

第十六条  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优先向董事单位推荐和输送优秀人才。

第十七条  为董事单位在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十八条  积极为董事单位科技创新服务,优先转让科研成果和进行产学研方面的合作。

第十九条  提供学校招生信息,接受董事有关招生咨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报中央统战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暨南大学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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